偷拍拷贝某轨道车技术信息后撰写论文发表,工程师被判一年有期徒刑

*ST罗顿 诗歌 2025-04-26 3 0

4月26日,陕西省检察院发布了陕西省检察机关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其中包括一起侵犯商业秘密案:西某铁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西某公司)软件工程师郝某某,利用下班时间通过手机拍摄、U盘拷贝等手段窃取“某轨道车运行控制系统设备”的技术信息,用于撰写硕士论文。郝某某最终被判侵犯商业秘密罪,获刑一年。

窃取技术信息撰写论文

陕西省检察院发布的案例信息显示,西某公司成立于2007年,是一家从事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为主的高新技术企业。

2016年,西某公司立项“某轨道车运行控制系统设备”科研项目,并与其他单位联合研发,根据协议约定,研发过程中形成的相关技术信息及成果均作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西某公司采取了制定保密制度、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内外网物理隔离、禁止携带手机进入研发场所等保密措施。

2015年6月至2018年12月期间,郝某某担任西某公司软件工程师,参与研发该公司“某轨道车运行控制系统设备”项目。郝某某违反公司保密规定,利用下班时间通过手机拍摄、U盘拷贝等手段窃取“某轨道车运行控制系统设备”项目的设计开发文档、关键设备参数等内容,用于撰写标题为《某系统的设计与实现》的硕士毕业论文。2020年5月,郝某某将该论文发表在知网、万方数据等网站,其间多人浏览、下载该论文,致使西某公司的研究项目相关技术被公开。

经鉴定,西某公司“某轨道车运行控制系统设备”的技术信息中6个技术特征具有非公知性,郝某某《某系统的设计与实现》论文所披露的技术信息与该技术信息具有同一性。经审计,2017年至2019年期间,西某公司关于涉案技术标的的研发成本费用共计人民币218万余元。

2020年12月,西某公司向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雁塔区检察院)反映该案情况,寻求支持帮助。雁塔区检察院迅速组织研判,认为郝某某的行为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建议西某公司向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以下简称高新分局)报案。由于侦查机关不予立案,雁塔区检察院依西某公司申请及时启动立案监督程序,于2020年12月21日发出《通知立案书》。

侦查机关立案后,雁塔区检察院应邀介入引导侦查,共提出侦查取证建议30余条,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是建议侦查机关针对商业秘密的非公知性和同一性进行司法鉴定;二是在涉案商业秘密已被公开披露的情况下,对侦查机关查明损失数额的方式提出建议;三是建议侦查机关固定窃取行为的电子证据。

侵犯商业秘密获刑一年

2023年8月29日,高新分局以郝某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向雁塔区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同年9月4日,雁塔区检察院依法对郝某某批准逮捕。2023年12月6日,该案侦查终结,高新分局向雁塔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是准确认定该技术信息属于商业秘密。综合鉴定结论及在案证据,认定西某公司技术信息的6个技术特征具有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特征,西某公司在研发协议中对商业秘密范围有明确约定,采取相关保密措施,并按时向郝某某支付保密费,认定上述技术信息属于商业秘密。二是准确认定行为性质。郝某某通过手机拍摄、U盘拷贝等手段将“某轨道车运行控制系统设备”项目的设计开发文档、关键设备参数等内容窃取,并用于撰写论文在网站公开发表,结合固定的电子证据及同一性鉴定结论,认定郝某某的行为属于以盗窃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并披露、使用该商业秘密。三是准确认定损失数额。郝某某的披露行为导致该商业秘密被公开,为公众所知悉,丧失市场价值和可交易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规定,损失数额可以根据该项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包括根据该项商业秘密的研究开发成本、实施该项商业秘密的收益综合确定。综合本案实际情况,将经审计确认的218万余元研发成本费用认定为损失数额。四是依法认定郝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并通过释法说理,促使其认罪认罚并主动赔偿经济损失,取得西某公司谅解。

2024年5月24日,雁塔区检察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对郝某某提起公诉。同年7月22日,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被告人郝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郝某某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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